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资格的确认
执法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执法依据:
1、《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育龄流动人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对申请办理《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困难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广州市减免低收入困难家庭部分消费性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低收入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收费申请表》,经居委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四、对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执法依据: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十七条“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五、对申请城镇双特困户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执法依据:
《广州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第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六、对辖区内居民侨胞侨眷身份的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执法依据: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八、确认重大疾病补助条件
执法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资助申请表》并附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