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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茶滘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50587XJ/2011-04643 分类:
发布机构: 茶滘街 成文日期: 2011-12-13
名称: 荔湾区茶滘街城管综合执法中队行政强制(共6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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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茶滘街城管综合执法中队行政强制(共6项)

发布日期:2011-12-13  浏览次数:-

一、查封施工现场。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定程序:(1)责令改正(2)陈述和申辩(3)报区政府批准(4)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送达(6)执行

法定时限:实施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定程序:(1)责令改正(2)陈述和申辩(3)报区政府批准(4)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送达(6)执行

法定时限:在实施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应当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查封工具

法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

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法定程序:1)责令改正(2)陈述和申辩(3)制作清单和查封决定书(4)送达(5)执行(6)解除

法定时限:

实施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四、停止供水、供电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法定程序:1)责令改正(2)陈述和申辩(3)查封、扣押工具(4)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企业(5)执行(6)出面通知回复供电、供水

法定时限:

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五、扣押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法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

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法定程序:(1)责令改正(2)陈述和申辩(3)制作清单和扣押决定书(4)送达(5)执行(6)解除

法定时限:实施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

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动解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终止通讯服务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法定程序:1)责令改正(2)陈述和申辩(3)扣押工具、宣传品(4)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5)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