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
为规范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建〔2024〕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审议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下项目需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投资项目,而且项目或合同单项区本级投资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工程部分,陈列、布展项目中的基础装修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二、除以上实施意见外,其他涉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事项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请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基建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建设项目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反映。
附件: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建【2024】32号).PDF3421.PDF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