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 819 号 9 楼 9015 房
我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对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荔龙综处字[2023]074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荔龙综处字[2023]074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 。
如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荔龙综处字[2023]074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