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 819 号 9 楼 9015 房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对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催告书》(荔龙综催字[2024]00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荔龙综催字[2024]001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 。
如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决定,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催告书》(荔龙综处字[2024]001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