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俊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俊蓓优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晓婷诉被申请人广州俊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1593号),后本委经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追加广州俊蓓优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1月2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合计 88136.96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7686.94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合计 3220 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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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