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易基强、罗勇、刘翔、张锐、邓国宝、王林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案第一被申请人)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3-5、7-9号),后本委依广州市金品良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广州川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第二被申请人,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2月14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易基强7063元、罗勇18000元、刘翔3671.43元、张锐5300元、邓国宝6639.54元、王林7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易基强等6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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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