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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雪林与你单位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47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3月17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扣减费用1513.6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扣减费用8010.4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753.03元;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裁决结果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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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