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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3007493506P/2022-0032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8-05
名称: 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工作的通知
文号: 荔人社〔202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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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9  浏览次数:-

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荔湾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荔字〔2020〕28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等5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荔组通〔2022〕23号)中《广州市荔湾区高技能人才薪酬资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2022年度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等5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荔组通〔2022〕23号)中《广州市荔湾区高技能人才薪酬资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申请后审批通过的荔湾区高技能人才划分为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审批为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后可申请薪酬补贴。

  二、申请条件

  1.技能突出人才应具有广州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从事荔湾区“三大平台、五大工程”建设适用的专业所对口的工作;技能重点人才应具有广州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从事荔湾区“三大平台、五大工程”建设适用的专业所对口的工作。

  2.已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

  三、选拔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个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区人力社保局。个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驻穗单位的,按照行业分类由区内相关部门加具推荐意见。

  (三)受理。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审。申请材料经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委会按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委会经评审后,对申请人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获得专家组成员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确定拟选拔为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的人员。

  (五)审批。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通过查阅材料或座谈等方式对拟入选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进行资格复核后,将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示。对符合条件并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自行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同时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申请有关事项

  (一)申请材料与要求。

  1.《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表》一式1份。

  2.附件证明材料1份(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

  (2)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核验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劳动合同或聘书、聘用协议;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发送至邮箱lwgccrc@163.com(命名格式:高技能人才申请+单位名称)。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须彩色原件扫描或截图提交。

  (二)表格下载。本通知相关附件、申报表格,可微信关注“荔湾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进入菜单“人才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栏目后,点击相应文章进行下载。

  (三)受理时间。

  2022年9月15日前。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荔湾区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203室

  联系电话:020-81378224。

  

  附件:荔湾区高技能人才申请表.docx

  

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5日

  

(承办部门:区人力社保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137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