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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3007493506P/2024-0038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8-01
名称: 公告(黄泳超与广州市丰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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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泳超与广州市丰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1  浏览次数:-

广州市丰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泳超诉广州市丰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1061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7月15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2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2609.2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90元;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廖梅燕、卢韵仪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