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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3007493506P/2024-0044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9-06
名称: 公告(骆艳、陶涛等3人与广州市乐美创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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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骆艳、陶涛等3人与广州市乐美创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

广州市乐美创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骆艳、陶涛、胡敏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乐美创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报销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1307-130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8月22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如下:陶涛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26857.14元、骆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工资35478元、胡敏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15666.67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金额分别为:骆艳6000元、陶涛6000元、胡敏35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报销费用如下:骆艳2587元、陶涛4964.5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加班费如下:骆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28日休息日加班费4909.05元、胡敏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1909元、陶涛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6000元、陶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55.17元;五、准许申请人骆艳撤回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六、驳回申请人骆艳、胡敏、陶涛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陈美霞、冯可欣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