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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椰等4人与你单位关于工资、报销款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4〕1244-1247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8月1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椰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的工资8913.04元,支付申请人欧阳兆泉2024年2月起至2024年5月24日的工资65652.17元,支付申请人肖雪飞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的工资16739.17元,支付申请人袁昊明2024年2月起至2024年5月24日的工资65652.17元;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椰2024年5月1日、5月3日加班工资1086.96元,支付申请人欧阳兆泉2024年5月1日起至5月3日加班工资6086.95元,支付申请人袁昊明2024年5月1日起至5月3日加班工资6086.95元;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欧阳兆泉报销款1263.97元、支付申请人袁昊明报销款2473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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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