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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3MB2D25772K/2024-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04
名称: 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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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吴科霖:

        2023年12月7日,石围塘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包的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 7-2 号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和湖北兴筑建设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吴科霖作为公司在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荔)应急责改〔2023〕885 号。2023年12月27日,石围塘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对你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7-2号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复查,广东嘉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吴科霖(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5)提交了与湖北兴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1 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穗荔)应急复查〔2023〕1101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你(个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作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资源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35项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穗荔)应急告〔2023〕3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告〔2023〕3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可于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17号515室,电话:020-81545845)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该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