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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4 12:43 信息来源:荔湾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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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实施公务员培训积分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荔人〔2008〕39号)的要求,为加强委机关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委机关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情况实行积分制管理,公务员年度培训积分完成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

  二、具体要求。

  (一)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总积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参加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学分不少于30分(折合5天,简称Ⅰ类学分)。

  (二)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需完成累计不少于3个月、总积分不少于380分的培训任务,应积极参加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公务员参加培训学分除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按项目设置分值外,原则上按参训时间设置分值,学分计算公式:参训天数×6=学分。培训时间以小时计算的,按6个小时折算1天。

  (四)公务员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的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计算,五年内有效。其中Ⅰ类学分可折算成Ⅱ类学分,Ⅱ类学分不能折为Ⅰ类学分。

  (五)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凭学校当年有效学习证明,经委局审核同意后,视为完成当年Ⅱ类学分42分。

  (六)公务员应积极参加“广州市公务员培训网络大学堂”课程学习,完成学习要求后,学分自动在“培训管理系统”中记录。

  (七)公务员年度培训积分的登记和考核统一在“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培训结束后在《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公务员个人可通过“广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培训积分情况。

  (八)根据《广州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分将作为公务员量化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凡未能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积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规定积分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须待补修完规定的学习积分后才予以评定等级。

  三、由办公室统筹委机关培训工作。按工作对口原则,结合委工作实际,由办公室对学习考察等培训信息进行汇总,经呈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审批后,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