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规范办法和工作制度。 二、向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 3.区属金融机构的审计。 4.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区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有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 区属各单位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发包情况的审计监督。 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7.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 8.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社会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指导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