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编制部门核准的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接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员额和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内,根据拟补充的职位条件要求,遵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考的基本程序是:
    (一) 编制招考计划和招考工作方案;
    (二) 发布招考简章;
    (三) 审查报名资格;
    (四) 组织考试;
    (五) 组织考察和体检;
    (六) 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条 区人事局是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考工作。

    第二章 编制招考计划和招考工作方案
    第七条 区属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必须编制招考工作人员计划,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单位名称、编制数、空编数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人事局审核。
    第八条 招考工作人员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
    (二)拟招考的职位、人数及职位条件要求。
    第九条 区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考计划和市人事局当年下达给我区的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制定招考工作方案,报区干部调配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发布招考简章
    第十条 区人事局根据招考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考单位名称、招考职位、人数和职位条件要求;
    (二)招考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
    (三)招考方式、方法和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
    (五)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区干部调配领导小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殊岗位,报考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学历,但须专业对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少量紧缺专业的应届大专、中专毕业生,不限生源地;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招考职位的条件要求。
凡党纪、政纪、刑事处分期未满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接受报名。

第五章 招考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考试、组织考察等考试、考核形式进行。四部分成绩分别以百分制计分,各占总成绩的30%、20%、30%、20%。
    第十三条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如事业单位当年的增人计划没有完成,可根据事业单位补员的实际需要再行组织招考。
面试由区统一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取得省、市人事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专家评估组负责考评,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专业知识笔试、专业知识面试、实操等形式。专家评估组名单须报区人事局审定。
第十四条 笔试成绩6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面试;面试成绩6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专业考试;笔试、面试和专业考试三项成绩按比例折算后相加(其中专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拟录取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结束后,四部分成绩按比例折算相加为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办理录取手续,并由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体检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录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简化招考程序,采取面试、专业考试、组织考察等考试、考核形式,三部分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25%、45%、30%,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报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办理录取手续,并由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六条 凡笔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取得事业单位准入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办理报考手续直接取得事业单位准入资格证书,上述人员有关资料存入区人才库。事业单位准入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期内有效)。
招考后一年内,事业单位如需要录取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的准入资格证人员中进行择选。择选的人数应当多于录取的人数,经面试、专业考试、组织考察和体检后,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者,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办理录取手续,并由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录取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人事关系统一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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