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大坦沙岛区域更新改造项目,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岛西海北路以东,珠江航道以西,东海北路以南,广州市第一中学(高中校区)以北的22.896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面积、位置和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岛西海北路以东,珠江航道以西,东海北路以南,广州市第一中学(高中校区)以北的22.8967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2.896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补偿安置方式: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申请将22.8967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政府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交由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自行改造,并拟采取复建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本次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于大坦沙岛区域更新改造项目,由项目改造主体落实补偿安置工作,政府不予以征地补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公告事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加建的建(构)筑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7日。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