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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荔府征前公〔2024〕4号)
发布时间: 2024-04-09 来源: 区规划资源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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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荔湾区葵蓬南片区储备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共23.5456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为农用地20.5788公顷(耕地0.4305公顷、园地16.7580公顷,其他农用地3.3903公顷),建设用地2.9654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1.8842公顷(耕地0.5790公顷、园地17.8859公顷,其他农用地3.4193公顷)、建设用地1.0043公顷,未利用地0.6571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为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51万元/亩(折合76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最终确认的现状调查结果及协商补偿结果为准。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指标按留用地相关规定核定,留用地兑现方式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1942.52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9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电话:020-81037744)

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5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陈小姐,电话:81037744,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64号。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9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6日

                           (公告在区政府网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主动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3.545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现制定荔湾区葵蓬南片区储备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共23.5456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1.8842公顷,建设用地为1.0043公顷,未利用地为0.657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

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农用地

21.8842

382.5

8370.7065

382.5

8370.7065

16741.4130

建设用地

1.0043

382.5

384.1448

382.5

384.1448

768.2896

未利用地

0.6571

382.5

251.3408

382.5

251.3408

502.6816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18012.3842


总计

18012.3842

  备注:因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数据变化导致补偿金额调整的,在支付补偿款时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并作出差额补足。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最终确认的现状调查结果及协商补偿结果为准。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留用地指标按留用地相关规定核定,留用地兑现方式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情况详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荔湾区葵蓬南片区储备项目(广州市荔湾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荔湾区葵蓬南片区储备项目(广州市荔湾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提供情况,该项目征收我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353.1840亩,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目前征地双方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按5.5万/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五级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资金共1942.52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一是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按时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按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送人社部门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支付个人。

  附件: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附件

  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地面积

其中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面积

需计提征地

社保费

茶滘街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353.1840

0

1942.52

合计

353.1840

0

1942.52

  说明:1. 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5.5万元/亩,征地社保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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