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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3 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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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规〔2026〕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荔湾公安分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参照本细则予以奖励和保障。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荔湾公安分局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建设园林、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建设园林、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荔湾公安分局负责。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指南由荔湾公安分局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鼓励有关单位、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组织和个人举荐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举荐,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八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代表本区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

  第九条  见义勇为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上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或者相关专业人员等列席全体成员会议提供咨询意见。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将其事迹在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在公示期内,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为保护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公开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事迹,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属轻伤以上(含轻伤)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依规定的程序向广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上报,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同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慰问。

  第十四条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损害程度为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的,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

  (一)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达到轻微伤标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5000元至2万元奖励慰问金; 

  (二)对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3000 元至1万元奖励慰问金; 

  (三)对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和维护社会治安而英勇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300元至5000元奖励慰问金;

  (四)对未有受伤,见义勇为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和见义勇为成绩突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奖励 300 元至3000元奖励慰问金。

  奖励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上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慰问或奖励。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申请人或举荐人在提出申请或者举荐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再委托。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属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属轻伤以上(含轻伤)的,按照《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第十九条  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区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我区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补足。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未认定视同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致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市、区两级不重复发放。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二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第二十三条  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对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确定为优先配租对象,按照市、区有关规定优先分配,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本区常住户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我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因我区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办理身份认定,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实施网络暴力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

  (三)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挤占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奖励、保障的,依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作出原决定的机关、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撤销相关决定,收回相关证书,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等资金和物质奖励,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依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荔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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