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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9 来源: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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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文广旅体规【2024】1号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旅体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秦小姐、李小姐,联系电话:020-81635016、020-81406561)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推进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持】

  荔湾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都在荔湾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诚实可信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相应产业园区、专业楼宇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本办法重点支持服装服饰、黄金珠宝、美妆、钟表等时尚文化企业,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电竞游戏、数字出版、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文化创意类企业,文旅景区、住宿业、旅行社、旅游服务等旅游企业和场馆运营、赛事举办、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大众健身、体育服务等体育企业。

  第四条【产业聚集发展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产业园区,鼓励社会物业运营机构打造专业楼宇,通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和配套服务等方式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

  对自上一年度起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产业园区或专业楼宇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高于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1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出口重点单位等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复评(复审、复查)成功后再给予10万元支持。

  对区级以上(含本级)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产业园区或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成立或新引进的规上文化创意、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企业上一年度综合效益符合条件的,依据新落户企业的综合效益,分档给予园区或专业楼宇运营机构一般不高于50万元支持。

  对入驻区级以上文化创意、数字创意、体育等国有产业园区、国有专业楼宇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内发挥重要作用的,分档给予不高于实缴租金的20%,每年一般不高于2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申请租用本区政府产业用房,为市、区政府重点项目或符合特定业态的优质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经审定后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第五条【文化金融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依据荔湾区关于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相关办法执行。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对企业在广州任一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一般不高于10万元支持;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10%,一般不高于5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规范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或资金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上一年度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缴资金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资金给予不高于2%且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支持基金管理企业及文化产业专项基金落户,对上一年度新落户的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按照一年内实缴资金总额给予不高于2%且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第六条【数字化转型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虚拟数字人、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3D引擎等数字技术创新,加速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云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项目,经备案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按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支持视听、后期制作企业投资建设数据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数字制作基地、特效研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经备案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按投资完成额的5%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支持企业运用数字全息、VR等技术发展全景旅游、沉浸式旅游等虚拟现实交互旅游场景,提供非接触式旅游服务,完善景区数字服务管理系统,支持云旅游、直播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对经备案的,利用非财政资金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可以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择优给予一般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数字化发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重要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作品、出版作品、网络文学、音乐等原创作品的企业,经认定可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对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音乐、音频等原创产品的年度网络播放量达5亿次以上,或注册用户500万以上,经认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

  对作为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达到3000万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支持】

  支持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工艺品设计及广告创意设计、时尚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发挥具有影响力的设计大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对评定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师在本区落户的企业正常对外开放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般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对拥有知识产权和原创产品品牌,从创意性、技术水平、表达能力、经济带动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创产品给予资金支持,经认定可择优给予最高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艺术品拍卖发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建设及处于营业状态,经认定的艺术品实体拍卖场所,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实际投入的10%,择优给予一般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大型艺术品在线交易平台、跨境电商平台打造全球或全国总部,支持有条件的画廊、艺术品拍卖机构打造线上画廊、网上艺术品拍卖公司或者网上艺术品商城,探索线下资源和线上平台深度结合的O-2-O业务新模式。对上一年度建成,且经备案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给予其平台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10%,一般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企业或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在我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会议论坛、高端艺术展览、电竞游戏赛事等),经主管部门及文旅等部门报备或认定,结合前期投入、活动规模、产生效果、影响力度等因素综合评定,每项活动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和旅游行业性展览活动,结合前期投入、参与活动规模、对我区带动效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可择优按照展位费等费用予以每次不高于10万元的补贴,同一个企业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文化艺术创新支持】

  支持具有影响力的画廊、展览馆、美术馆、艺术馆、实体书店、演艺新空间等文旅特色空间落户本区,经认定,可按不高于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高于30万元。

  对落户在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工业遗址等特定区域的艺术工作室给予支持。单个空间给予最高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于获得上一年年度国家、省、市、区政府等授予的最具成长力文化企业、十大文化产业品牌等优秀的文化艺术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分档支持,每年最高不高于30万元,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旅游产业发展支持】

  对首次评为国家级5A、4A、3A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与国际高端品牌酒店管理公司首次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饭店,给予一次性最高不高于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评行业内认可度高且具有一定权威性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评为5A、4A、3A等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驿站。经核定,给予建设方或运营方每年不高于20万元奖励。对于新建、改建各旅游厕所、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经评审,给予每个旅游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项目最高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支持】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高于50万元。

  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对文化企业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的,按上年度实际到账金额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连续三年,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高于100万元。

  鼓励文化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不高于20万元;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成长支持】

  对优质企业落户、成长、经营发展等支持和对其办公用房进行补贴等按照荔湾区关于促进优质企业发展相关办法执行。

  对已是规上的文化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高于20万元奖励。

  对已是规上的文化企业,新引进相关的上、下游优秀企业进荔湾区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文化创意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相关个人,可申请荔湾人才支持项目,依据荔湾区关于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荔湾区关于促进优质企业发展等相关办法执行。

  鼓励18周岁至45周岁年龄范围的青年文化创意人才(含香港、澳门、台湾籍)在我区开展文化创意项目创业,成立以本人为法人代表且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少于25%的企业,在创业项目经营满6个月且申报时正常运营,创业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可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相关人才,可按规定申请承租荔湾区人才公寓及相应的租金补贴,依据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荔湾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相关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条件、支持标准等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申报财政奖励与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荔湾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的全部文件并进行检索、质询,申请人应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财政奖励与补助,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与补助予以全额追缴。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撤销财政资助,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经联合评审专家小组集体审议,项目支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统筹规划、择优支持。对联合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由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程序报荔湾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拨付。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荔湾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和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支持原则】

  同一单位、同一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支持,同一个项目在一个申报年限内只能申报一次。未获得资金支持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承担。

  对荔湾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不予资金支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一)申报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近三年内申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提出资金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所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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