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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创新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普法教育活动(组图)
发布时间: 2025-06-12 来源: 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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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互动现场,组织讨论《水浒传》中的“侠义观”).png

(图:互动现场,组织讨论《水浒传》中的“侠义观”)

(图:陈警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核心条款).png

(图:陈警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核心条款)

  为深化社矫对象法治教育实效,破解传统普法形式单一、参与度低的难题,近日,荔湾区司法局创新普法形式,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主题教育活动。

  活动以《水浒传》经典情节为切入点,邀请广东省广州监狱司法警官参与,通过司法局干部、司法警官、司法社工、社矫对象的圆桌对谈形式,讨论“古今法治对比”,将文学叙事融入法律解读,降低法律距离感,引导社矫对象对有组织犯罪定义、特征及犯罪类型进行思考,教育社矫对象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文化共鸣强化法治认同。

  环节一:破冰互动——“水浒人物竞猜”引发深度思考

  活动以“猜人物、析行为”拉开序幕。通过鲁智深拳打镇关西、智取生辰纲等经典情节,引导社矫对象思考“暴力讨债”“非法集资”等现代犯罪形态。广州监狱陈警官结合案例指出,梁山聚义的组织架构、财物分配方式,若置于现代法律框架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引发社矫对象从现代法治视角对此犯罪类型进行思考。

  环节二:圆桌对谈——以“梁山泊”解剖法律核心条款

  陈警官与司法社工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三大维度展开解读:对比梁山“总兵都头领—军师—马军五虎将”的层级架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犯罪组织的界定,向社矫对象强调“投名状”式入会程序与现代犯罪组织“共同犯罪故意”的关联;通过“劫富济贫”“论秤分金银”等情节,结合涉案财产追缴条款,向社矫对象明确“非法所得用于组织运营或济贫仍属违法”;以李逵劫法场、鲁智深大闹五台山为例,剖析“软暴力”心理强制的认定标准,向社矫对象警示“群体威慑效应”可能触犯的法律条款。

  环节三:互动讨论——“现代武松如何合法维权?”

  围绕“武松为兄报仇”的假设情景,引导社矫对象分组探讨合法维权路径。司法局干警、司法社工与警官共同总结,“报案取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心理救助等现代司法救济体系,远胜于私力复仇”,告知社矫对象要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警官还开展了现实案例讲解,进一步强化“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警示意义。

  本次活动共10名社矫对象参与,社矫对象表示:自己对于“不知者无罪”的传统观念有了新的认识,认为“不能以这样的理由来给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找借口。”“喜欢这种圆桌对话活动,这样的普法形式让我更主动去思考问题,对犯罪的理解和认识也更深刻,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更深刻地记在心里了。”

  荔湾区司法局整合司法局干部、司法社工、广州监狱三方资源力量,探索“文化+法治”的社区矫正新模式,通过“情境代入”让社矫对象深刻理解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提升了普法的有效性。未来,荔湾区司法局将继续开展“法治圆桌派”对谈系列活动,以更丰富的普法形式进一步巩固教育成果,助力社矫对象重塑法治观念,共建平安法治荔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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