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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5-06 来源: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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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荔财规[2021]1号),以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荔府办规[2024]1号)文件精神,我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定于2024年5月16日10:00开始,对位于荔湾区康乃馨苑首层的8个物业,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24,26,28号首层的2项住宅,荔湾区芳村大道西222号的2项住宅,荔湾区鹤洞路100号404房等3项住宅和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4号201房等10项住宅的使用权自行对外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者前来竞价。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类型:物业。

  (二)交易资产坐落位置: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物业地址”。

  (三)交易资产面积: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租赁面积(㎡)”。

  (四)交易资产的数量:共计25项资产。

  (五)交易资产的用途: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用途”。

  、交易要求

  (一)交易类别:出租。

  (二)交易方式:现场举牌竞价。

  (三)资产使用范围: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用途”。承租人不得经营噪音、污染、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荔湾区康乃馨苑首层的8个物业:

  (1)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该租赁标的,或我总社对该租赁标的进行开发或升级改造,我总社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通知期内不收取月租金(3个月),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相关补偿款归为我总社所有,我总社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严禁“二次转租、转借”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业用途,否则我总社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康乃馨苑室外停车场仅供康乃馨苑住户使用,我总社不对本租赁物业提供停车位,承租方需自行与康乃馨苑物业管理公司协商。

  (4)租金价格不含其它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承租方需按康乃馨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行业规定增设消防设施,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在租赁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承租方需出资配置改造消防设施,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8)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9)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等产生的各项税、费。

  (10)风险提示:本租赁物业的使用性质为社会公益服务场地,出租屋租赁管理部门有可能不予核发《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证照,若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11)凡交纳竞投保证金,确认竞投资格后的竞投人,视为清晰了解本交易标的的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接受本标的交易底价及所有交易要求,并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

  (12)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2、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24,26,28号首层的2项住宅

  (1)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该租赁标的,或我总社对该租赁标的进行开发或升级改造,我总社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通知期内不收取月租金(3个月),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相关补偿款归为我总社所有,我总社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严禁“二次转租、转借”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业的用途,否则我总社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本租赁物业位于原东漖镇政府职工宿舍首层,承租方不得影响原东漖镇政府宿舍居民正常的生活及出入,若遭遇原居民投诉,承租方须自行协调处理,我总社只作配合。

  (4)本租赁物业的室外停车场仅供原东漖镇政府职工宿舍住户使用,我总社不对本租赁物业提供停车位,承租方需自行与原东漖镇政府职工宿舍业委会/物管会协商。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在本租赁物业上安装的所有电线、水管等基础设施归我总社所有,不得拆卸。

  (6)租金价格不含其它物业相关的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承租方需按原东漖镇政府职工宿舍业委会/物管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8)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行业规定增设消防设施,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在租赁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承租方需出资配置改造消防设施,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0)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等产生的各项税、费。

  (11)在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业出租用途为住宅,我总社仅保证承租方将本租赁物业用作住宅用途,对其他用途不做保证。承租方不得以本租赁物业不能用于商业或办公使用向我总社追究违约责任。

  (12)风险提示:本租赁物业属于住宅性质,出租屋租赁管理部门有可能不予核发《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证照。若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13)凡交纳竞投保证金,确认竞投资格后的竞投人,视为清晰了解本交易标的的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接受本标的交易底价及所有交易要求,并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

  (14)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3、荔湾区芳村大道西222号的2项住宅:

  (1)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该租赁标的,或我总社对该租赁标的进行开发或升级改造,我总社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通知期内不收取月租金和管理费(3个月),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相关补偿款归为我总社所有,我总社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租金价格只包含我总社的管理费,不含其它物业相关的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承租方需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4)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行业规定增设消防设施,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在租赁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承租方需出资配置改造消防设施,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业的用途,否则我总社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等产生的各项税、费。

  (8)在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业出租用途为住宅,我总社仅保证承租方将本租赁物业用作住宅用途,对其他用途不做保证。承租方不得以本租赁物业不能用于商业或办公使用向我总社追究违约责任。

  (9)风险提示:本租赁物业属于住宅性质,出租屋租赁管理部门有可能不予核发《临时场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证照。若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10)凡交纳竞投保证金,确认竞投资格后的竞投人,视为清晰了解本交易标的的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接受本标的交易底价及所有交易要求,并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

  (11)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4、荔湾区鹤洞路100号404房等3项住宅:

  (1)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该租赁标的,或我总社对该租赁标的进行开发或升级改造,我总社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通知期内不收取月租金(3个月),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相关补偿款归为我总社所有,我总社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严禁“二次转租、转借”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业的用途,否则我总社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在本租赁物业上安装的所有电线、水管等基础设施归我总社所有,不得拆卸。

  (4)本租赁物业大楼历史规划报建是楼梯楼,电梯属于后期加装,我总社没有参与电梯出资,电梯不属使用范围。

  (5)本租赁物业大楼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我总社没有出资该物业大楼的公共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等费用,本租赁物业大楼的自发组织管理者有可能追缴其相关费用,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金价格不含其它物业相关的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承租方需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7)在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业的一切支出费用(含维修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设施、照明电路、排水管网设施更换、维修等费用。

  (8)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等产生的各项税、费。

  (9)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10)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行业规定增设消防设施,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在租赁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承租方需出资配置改造消防设施,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2)在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业出租用途为住宅,我总社仅保证承租方将本租赁物业用作住宅用途,对其他用途不做保证。承租方不得以本租赁物业不能用于商业或办公使用向我总社追究违约责任。

  (13)凡交纳竞投保证金,确认竞投资格后的竞投人,视为清晰了解本交易标的的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接受本标的交易底价及所有交易要求,并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

  (14)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5、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4号201房等10项住宅:

  (1)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该租赁标的,或我总社对该租赁标的进行开发或升级改造,我总社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通知期内不收取月租金(3个月),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相关补偿款归为我总社所有,我总社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严禁“二次转租、转借”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标的用途,否则我总社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在本租赁物业上安装的所有电线、水管等基础设施归我总社所有,不得拆卸。

  (4)在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业的一切支出费用(含维修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水电设施、照明电路、排水管网设施更换、维修等费用。

  (5)租金价格不含其它物业相关的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承租方需按原东漖镇政府职工宿舍业委会/物管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6)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与我总社无关。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行业规定增设消防设施,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承租方需出资配置改造消防设施,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9)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等产生的各项税、费。

  (10)在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业出租用途为住宅,我总社仅保证承租方将本租赁物业用作住宅用途,对其他用途不做保证。承租方不得以本租赁物业不能用于商业或办公使用向我总社追究违约责任。

  (11)凡交纳竞投保证金,确认竞投资格后的竞投人,视为清晰了解本交易标的的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接受本标的交易底价及所有交易要求,并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

  (12)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

  (五)租金、交易竞投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起租价: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月租赁价格(元)”。

  2、租金按每月一次收取,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交付当月的租金、管理费及上月的水、电费等;

  3、租金递增方式: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租金是否递增”。

  4、交易竞投保证金: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交易竞投保证金(元)”,在竞投会举办前1天(即2024年5月15日17时00分前)以转账方式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时间为准),并在2024年5月15日17时00分前凭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领取《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竞投报名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竞投资格确认书》)。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不少于3个月月租金金额计算(按实际成交价为准),在竞投人竞得资产后,交易竞投保证金将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5、转账支付方式: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广州芳村支行;

  收款账号:8002 0522 9305 013;

  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备注:用途请注明“投标款”。

  (六)租赁期限:详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编号: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中的“租赁期”。

  (七)合同的签订:自签署《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办理签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竞得人自愿放弃竞得资产,我总社有权没收交易竞投保证金。

  三、竞投人(单位)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要求:对于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1号之一至11号之七、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24,26,28号的原租户不得参与报名此次竞投活动。

  四、竞得人确定原则

  本交易采用价高者得及原租户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采用原租户优先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五、报名及咨询

  (一)竞投人(单位)可于2024年5月7日 09:00 至 2024年5月15日17:0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地址: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1号之十六)索取竞投详细资料进行报名或咨询。一经报名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有关竞投交易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二)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竞投人在规定时间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报名;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竞投人身份证,以上资料以单位形式报名的全部需要加盖公章);

  2、非竞投人本人或竞投单位法人代表本人报名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3、《竞投报名登记表》;

  4、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联合总社)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竞投条件的,按交易要求到联合总社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取得保证金凭证。联合总社凭交纳竞投交易保证金凭证发放《竞投资格确认书》。

  六、交易竞投

  竞投人按照《竞投资格确认书》通知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现场举牌竞价,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一)竞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竞投资格确认书》;

  (三)非竞投人本人或竞投单位法人代表需出具授权委托书,领取《竞投人准入证》并佩戴好后方可进入会场。

  七、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联系人:何德文、马蕴斐    联系电话:020-81517796

  联系地址: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1号之十六

  交易机构名称: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三资”交易汇总表(荔东联总交〔2024〕第003号).XLS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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