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余金满:
经查,你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在荔湾区德星路9号负一层GD区9号铺正上偏南方向搭建一层混合结构商铺,自编“GD9”铺,总面积10.98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本执法机关于2022年4月2日依法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21〕57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自行拆除上述违建。现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机关决定近期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你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本执法机关将代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你承担。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如果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以本执法机关为被告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