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人):何*杰。
申请使用场所地址:苏宅巷9号102。
经营项目:室内外装修材料批发零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等规定,现予公示。公示时限自发布公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即公示时间从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使用该场所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有异议,可在公示时间内通过电话或书面向受理单位反映。反映情况应自报或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若不报或不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的,我单位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时间内若无异议,我单位将接受申请单位(人)的上述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办理生产经营证照。
特此公示。
受理部门:花地街道综合事务中心 邮政编码:510370
地 址:芳村大道中187号 联系电话:020-81630325
荔湾区花地街道综合事务中心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