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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发布时间: 2025-03-31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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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6号之九702房钟丽婵: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8日就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6号之九702房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荔府征房补字〔2024〕32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书》”),并已依法向您送达《补偿决定书》。

  根据《补偿决定书》,您应:

  一、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311房。

  二、自迁入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支付差价款人民币255325.20元(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冲口支行;收款账号:3602014429200337046)。

  您至今未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上述义务,现我单位催告您依据《补偿决定书》所记载的事项,履行搬迁和支付差价款义务。您应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补偿决定书》规定完成搬迁并支付差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聚龙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20-81618464)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此函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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