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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帆、张佳基等4人与广州汇越餐饮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03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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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越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帆、张佳基、钟鸣隆、梁丽琼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531-534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3月24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张帆与被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帆2024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的工资7150元;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佳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19000元;四、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鸣隆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32942.62元;五、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丽琼2024年4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32933.33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王婧如、靳亚文

  联系电话:020-81377712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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