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铁营、熊雅清、陈海波、易金琳、戴荔珠、梁倩宁、蔡志东、冯少英、刘义成、莫丽珍、邝艳卿、李妙萍、刘源光:
本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对违法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0年在长乐后街38号改建电梯间一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19】6209号)显示建设规模为“改建电梯间一幢,地上8层,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根据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2022违22B011),该址现状面积51.54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共计6.43平方米。具体情形如下:主楼移位,超出2.24平方米;2-8层增加飘楼1.89平方米;天面层增加梯间2.3平方米。2-8层增加飘楼1.89平方米为通透式连廊改为封闭式连廊导致,现已通过拆窗的方式完成整改,主楼移位及天面增加梯间共计4.54平方米无法拆除,根据该建设工程《加装电梯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为450000元整。以上事实有 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4.54平方米÷51.54平方米×450000元=39639.12元 的行政处罚。
我街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荔西综罚告【2023】045号),因我街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荔西综罚告【2023】04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荔湾区广雅路55号二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孟令亚、万召召
电 话:26283103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广雅路55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西村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