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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蒲美贞、庄桂璇、关俏君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确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医疗费损失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2〕410-41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3月31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蒲美贞与被申请人2021年4月至2024年7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庄桂璇与被申请人2017年11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分别为:庄桂璇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26日工资35335.2元、蒲美贞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6日工资14161.3元、关俏君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12104.98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分别为:庄桂璇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6072元、关俏君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5980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关俏君医疗费损失6910.59元;六、驳回申请人关俏君其余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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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