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圃加油站有限公司、李煜云:
本委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小芳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新圃加油站有限公司(已吊销)、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粤众天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李煜云关于支付工资、加班费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110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至2024年7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63510.31元;二、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至2024年7月的加班费95022.56元;三、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的加班费15294.9元;四、请求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举证和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4时00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肖佳、杨健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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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