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猫殿宠物妈妈宠物店:
经调查,你店已超过6个月不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号403房自编号4B044、4B045、4B046铺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你店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停止兽药经营行为,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如需继续经营,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