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七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共计47处(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如下保护措施:
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对文物安全负责。
二、使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须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内部特色装饰等。
三、对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五、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活动。
六、文物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发现文物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时,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81306288)。
七、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将同步调整更新。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