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第七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及其保护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5-31 来源: 区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七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共计47处(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如下保护措施:   

  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对文物安全负责。

  二、使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须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内部特色装饰等。

  三、对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五、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活动。

  六、文物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发现文物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时,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81306288)。

  七、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将同步调整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第七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docx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