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华、陈少奇、叶永娣、陈颖琳:
你们好!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1年与你们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征收南区芳村路下涌横1号(现门牌:下涌横街3号)房屋,并以荔湾区和苑一街5号2214、2215、2914、2915单元、和苑三街1号204单元、和苑四街1号2907单元、和苑四街2号501、2707单元(共八套)作为征收安置房屋。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梁群已故,且你们未能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继承资料,安置协议第11.2条约定“待原址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后,甲方与原址房屋合法继承人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腾退安置房屋给甲方,并由房屋合法继承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本单位已分别于2021年8-10月向你们移交荔湾区和苑一街5号2214、2215单元、和苑四街2号501单元,和苑三街1号204单元,和苑四街1号2907单元,和苑四街2号2707单元。
鉴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确认被征收房屋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本单位已与占有四分之二产权份额的继承人陈笑霞、陈玉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与本单位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若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请你(含同住人员)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清缴水电煤气费用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退回上述六套安置房屋给本单位,逾期腾空移交的,本单位将采取法律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苏宝明联系电话:13360019556)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