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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发布时间: 2025-06-05 来源: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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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华、陈少奇、叶永娣、陈颖琳:

  你们好!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下简安置,约定征收南区芳村路下涌横1号(现门牌:下涌横街3号)房屋,并以荔湾区和苑一街5号2214、2215、2914、2915单元、和苑三街1号204单元、和苑四街1号2907单元、和苑四街2号501、2707单元(共八套)作为征收安置房屋。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梁群已故,且你们未能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继承资料,安置协议第11.2条约定“待原址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后,甲方与原址房屋合法继承人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腾退安置房屋给甲方,并由房屋合法继承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单位20218-10你们荔湾区和苑一街52214、2215单元、和苑四街2号501单元,和苑三街1号204单元,苑四街1号2907单元,和苑四街2号2707单元

  鉴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确被征收房屋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单位补偿协议,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与单位占有的产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若在上商一达成协议的,请含同住人员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清缴水电煤气管理相关退回上述套安置房屋给单位,逾期腾空移交的,单位将采取法律措施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系人苏宝明电话13360019556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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