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牡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宏杨诉天津盛世牡丹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6〕48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5月7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五项仲裁请求;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4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份工资5176.02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的报销费用20456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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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