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道路运输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对区属道路运输业户、车辆进行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我区共有8辆货运车辆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车辆清单见附件),现依法对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以上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使用无有效《道路运输证》车辆上路营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相关企业及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原件交回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3楼)归档。逾期不交回的,需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2026年6月份荔湾区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车辆明细表(8辆)
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3日
附件
2026年6月份荔湾区逾期未审验超过六个月车辆明细表(8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