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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批荔湾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7-23 来源: 荔湾区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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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第十批荔湾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共计11处(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如下保护措施:

  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装修、装饰,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内部特色装饰等。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五、在不可移动文物周边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六、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文物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七、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八、文物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请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联系电话:020-81306288)。

  九、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将同步调整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批荔湾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单.docx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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