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规划许可,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273号A201房相邻平台搭建一间砖混结构简易房,面积6.4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石围塘街道办事处对上述违法建设已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荔石处字[2023] 070号),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相关要求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样。至今,上述违法建设仍未拆除,现本街道依法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街道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石围塘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31日
(联系地址:荔湾区兴东路17号万和苑首层;电话:020-8155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