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陈和然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石兰、陈高庭、李阳明诉被申请人广州陈和然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6〕1797-179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9月2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石兰2026年2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资差额652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高庭2026年1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资差额1648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阳明2026年3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资6500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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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