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7-13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广州市福满家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西场分店:

  2022年6月7日,南源街执法人员到位于荔湾区东风西路94号101之一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办公室内的一个控制店铺总电源的配电箱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已落实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马上落实整改,具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2〕1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2〕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2〕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