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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取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2-17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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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中文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1

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4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6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7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8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9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0

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1

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

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实习、见习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3

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4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情况

0.2%以上

每年一次

辖区内建筑、交通运输、水务等工地项目的施工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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