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林金文:
本委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巧梅、许嘉进、赵汝才、黄创美、江惠梅、文欣、邓富溢、周创勇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第二被申请人林金文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2〕2369-2376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2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巧梅2022年7月份至9月份工资6963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嘉进2022年8月份至9月份工资11630.77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汝才2022年8月份至9月份拖欠工资8250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创美2022年8月份至9月份拖欠工资5500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惠梅2022年8月份至9月份工资5922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文欣2022年7月份至9月份拖欠工资7086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富溢2022年8月份至9月份拖欠工资5421元;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创勇2022年8月份至9月份拖欠工资5400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仲裁裁决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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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