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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公布第一、二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及其保护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3-29 来源: 区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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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文物工作,已对第一、二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进行了核定,现予以重新公布(共107处,详见附件),同时公布保护措施。

  一、国有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对文物安全负责。

  二、对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报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

  四、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周边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活动。

  五、使用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须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内部特色装饰等。

  六、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发现文物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时,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81306288)。

  七、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将同步调整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重新核定公布第一、二批荔湾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名单(共107处).docx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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