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濬宝:
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1998年到1999年期间未经规划许可在德星路9号负一层D区7号铺正上偏南方向搭建一层混合结构商铺自编GD7铺,总面积11.16平方米。现由第三人庾濬宝占有使用。
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21年2月8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荔综违建处字【2021】2号),要求你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搭建的商铺,面积11.16平方米。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的相关规定,现本街道办事处催告你: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搭建的商铺,面积11.16平方米。如你逾期不履行,本街道办事处将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执法方式: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成功送达,现公告送达上述《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荔华综强催字〔2023〕28009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第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催告履行期限即十日内到华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兴贤坊18号3楼,电话: 020-81061537)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