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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曾超泉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3〕817号)。曾超泉要求你单位与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90000元并要求确认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举证和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王婧如、张倩怡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