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明:
当事人陈海明未经规划许可,于1996年至1997年期间,在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30号A座2001房天面搭建简易结构房一案,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22年8月4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荔综违建处字〔2021〕60号),要求你自行拆除上述简易结构房,面积100平方米。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街道办事处催告你: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简易结构房,面积100平方米。如你逾期不履行,本街道办事处将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执法方式: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荔华综强催字〔2023〕000168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第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催告履行期限即十日内到华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兴贤坊18号3楼,电话:020-81061537)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华林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