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群彩
谢 茵
谢伟峰
经查,2002穗城规(荔)建字第37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在荔湾区光复南路81号建设一幢3层框架结构房屋,首层面积185.97平方米,阁楼面积53.90平方米,二层面积185.97平方米,三层面积185.97平方米,总报建面积611.81平方米,高度12.1米。但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在2004年4月至2015年1月建设期间,将上址房屋重建为一幢7层框架结构房屋,根据(2014)违22A075《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显示,首层面积239.25平方米、二层面积239.61平方米、三层面积236.99平方米、四层面积237.99平方米、五层面积240.58平方米、六层面积173.86平方米、七层面积111.46平方米、天面梯屋面积12.57平方米,高度20.81米,总建筑面积1492.31平方米,超出报建面积880.50平方米。
根据当时有效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超出产权报建面积880.50平方米的建筑物已构成违法建设。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15309号),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我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天面梯屋12.57平方米、七层111.46平方米、六层173.86平方米、五层240.58平方米三层236.99平方米(拆除内部楼板)、二层东侧105.04平方米(拆除内部楼板),面积合计880.50平方米。
因你们不配合签领文书,现公告送达荔岭综违建处字〔2023〕110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本街道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荔湾区人民政府岭南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