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西塱花围西约四巷11号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为“整栋危房危房(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穗房鉴统字〔2023〕019033;祥泰鉴字〔2023〕 0791号。
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上址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上址房屋使用人应配合危险房屋治理;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若因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如上址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阻碍危房治理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2023年5月11日
(联系人:范剑峰 81811445,刘先生81590399)
须知:
1.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的危险房屋,不得批准重建,只能原状维修。危险房屋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请抄送区城管执法局和区规划资源分局依法依规查处。
2.村民建房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建房的,需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