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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20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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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聿耀: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东沙街行政执法人员对石聿耀生产经营场所(南漖白家围地块2号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石聿耀生产经营场所(南漖白家围地块2号仓库)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荔)应急责改 〔2022〕4519 号和《询问通知书》(穗荔)应急询 〔2022〕301 号。2023年4月21日下午,东沙街行政执法人员到石聿耀生产经营场所(南漖白家围地块2号仓库)进行复查。该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并联系该场所出租方陈发勇确认该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情况。经调查认定,石聿耀生产经营场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整改意见书》、《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1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了(穗荔)应急告〔2023〕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穗荔)应急罚〔202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穗荔)应急罚〔202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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