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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3-07-27 来源: 区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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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文罚告字〔2023〕第 002号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道坦尾北五巷19号经营者。

住  所: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道坦尾北五巷19号。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道坦尾北五巷19号经营者(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经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19时41分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道坦尾北五巷19号进行检查。现场为一栋居民楼住宅的首层,在现场房屋内上下分两层摆放有9台电脑,有6名上网人员正在从事上网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未见悬挂任何证照,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有关设备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3月7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至此,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N0.0002776),要求当事人于3月7日到我局接受调查;3月12日,执法人员张贴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N0.000000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N0.0001591)、《公告》(荔综文公字〔2023〕002号)相关文书于桥中街道坦尾北五巷19号现场,告知当事人物品处理情况,以及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至今,当事人均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其他相关证据还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N0.000103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N0.0001589)、《现场照片》(7张)等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拟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2、没收电脑主机、显示器9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拟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 07月27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芳雅苑15号301室

联系人:谢治平              电话:020-81831832

附关联法律条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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