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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金松、魏志鹏、胡唱敏、徐义飞、吴朝雄、吕增光、陈木清、吴大杰、张秋霞、王意豪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锅三侠麻辣香锅店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集)〔2023〕1150-115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8月4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魏金松、魏志鹏、徐义飞、吴朝雄、吕增光、陈木清、张秋霞、王意豪的工资,具体金额为:魏金松4033元、魏志鹏4033元、徐义飞8338.72元、吴朝雄4488.69元、吕增光4122.03元、陈木清2661.3元、张秋霞8338.72元、王意豪7605.3元;二、驳回申请人胡唱敏、吴大杰的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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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