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 819 号 9 楼 9015 房
我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对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荔龙综告字[2023]074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荔龙综告字[2023]074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看到本公告或送达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可向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道办事处(地址:荔湾区龙津东路欧家园80号,电话:020-81925220)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看到本公告或送达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可向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道办事处(地址:荔湾区龙津东路欧家园80号,电话:020-8192522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道办事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荔龙综告字[2023]074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6日